(十四)本清单所称“申请材料”,原则上由补贴对象负责提供。申请补贴或补助所需提交的辅证材料,可为复印件或可查验的电子信息。经办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原件或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十五)申请就业创业补贴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需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和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十六)在珠省属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需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清单,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十七)本《通知》规定所涉及的就业失业登记(含个人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信息,以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区经办机构)核查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记录为准,无需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有特别规定除外)。本清单的核验信息由市、区经办机构负责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十八)申请人已在网上申报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包括经办机构自行查核)的,不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同或相应加盖公章的纸质申请材料,由经办机构直接从市就业创业补贴资金审核信息系统中生成打印材料,加具有关审核意见并加盖经办机构公章后,作为报账辅证材料按规定程序报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申请人申请多项补贴涉及同一事项辅证材料的,只需提交一份辅证材料。
(十九)补贴对象为自然人的,补贴或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发放至其个人珠海市社会保障卡账户。补贴对象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补贴或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发放至其单位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