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发表时间:2021-02-24 09:37 珠海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上述企业是指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