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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

发表时间:2021-02-23 16:35

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

一、扶持政策

1、新获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20 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2、对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其新增孵化场地面积达300 平方米及以上,新场地实际运营超过一年的,市财政给予 30 万元的奖励。

3、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其新增孵化场地面积达2000 平方米及以上,新场地实际运营超过一年的,市财政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

4、根据市级运营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为 A 等级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市财政分别给予 10 万、30 万元补助;评价结果为B 等级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市财政分别给予 5 万、20 万元补助。

二、申报时间

2020年5月18日~6月15日17:00

三、申报条件

(一)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1、运营主体应为珠海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经营实体。实际注册并运营时间满2年。

2、已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登记备案,并至少上报1年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并获得省平台认可。

3、孵化器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4、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与风险投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可使用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至少1个资金使用案例。

5、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6人,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5家以上。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0%。

7、签约或入驻的可为在孵企业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与辅导服务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专业科技服务机构不低于4家,具备较完善的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资源链接等各类创业服务能力。

8、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5家以上。

(二)市级众创空间

1、运营主体应为珠海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实际注册并运营时间满1年。

2、已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广东孵化在线育成平台)登记备案,并至少上报半年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并获得省平台认可。

3、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面积(属租赁场地或其他特定方式取得物业支配权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的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地,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4、具备可持续运营能力,服务收入(不含房租和政府财政补贴资金)与投资收益总和不低于总收入的20%。不以盈利为目的公益性质的政府或事业单位主办的众创空间除外。

5、设有天使投资或与第三方投资机构合作,具备天使投资服务功能,每年至少有1家入驻创业团队或企业获得融资。

6、具有专业创业导师队伍,要求至少拥有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培训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7、签约或入驻的能够提供一定的技术咨询与辅导服务、融资对接等多元线上服务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不少于2家。

8、年实际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低于10家,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其中,创业团队每年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低于3家。

9、每年组织开展或参与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10、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应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中试生产等技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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