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发表时间:2021-02-23 16:33 1.政府奖励:对新获省级认定的孵化器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新增孵化场地面积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2.政府补助:获得地级以上市新增孵化面积补助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珠三角地区不超过市级补助额的50%,粤东西北地区不超过市级补助额的100% 给予后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经享受省财政新增孵化面积补助的孵化场地,不得重复申请补助。对年度运营良好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最高 50万元补助。 3、税费减免: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众创空间/孵化器:2020年6月24日至7月8日 加速器网上系统填报:2020年8月19日至9月16日17:00 (一)省众创空间认定 1、 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且至少报送半年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 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面积(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鼓励对照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面积标准建设。 3、 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4、 创业团队和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孵化场地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提供给入驻企业(团队)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5、 具备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服务收入(不含房租)与投资收入总和不低于总收入的40%。 6、 具备天使投资功能,每年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低于2家。 7、 具有创业导师队伍,要求每10家创业团队和企业至少配备2名创业导师。 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8、 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能够提供投融资对接、技术咨询等多元线上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5家。 9、 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创业团队和创业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创业团队每年新注册成为企业的数量不少于6家。 10、 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二)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1、 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至少报送1年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 孵化器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鼓励对照国家级孵化器认定面积标准建设;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 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10%,并有不少于 2 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 80% 以上,每 10 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2名创业导师。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5、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5% 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 20% 。 6、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3 家。 7、 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 家以上。 8、 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资源链接等各类创业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5家。 注:能够提供细分产业领域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且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要求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0家以上。 (三)省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 1、 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明确的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至少报送1年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 加速器场地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 配备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建有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技术服务、产业化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4、 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支撑产业发展的加速孵化资金,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占比不低于 10%,并有不少于 2 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5、 加速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 80% 以上,每 10 家入驻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2名创业导师。 6、 加速器入驻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 。 7、 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且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60%以上。 8、 与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入驻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加速器入驻企业总数不低于30%。 9、 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5家。 (四)国际化、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 1、 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2、 具备服务国际化、港澳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物理空间,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3、 拥有职业化的运营团队,具备面向国外、港澳创业团队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孵化服务能力,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3家。 4、 建立国际化、港澳创新资源的对接渠道,与国外及港澳的大学、科研机构、商会、协会或企业等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5、 拥有一批高质量的国外、港澳创业团队和成果转化项目,已申请知识产权的国外、港澳在孵企业(团队)总数不少于10个。 6、 具有投融资服务功能,获得投融资的国外、港澳在孵企业(团队)数量不少于2个。 7、 举办面向国外、港澳创新创业人员的交流活动一年不少于5场次。 8、 制定符合国外、港澳创新创业人才特点的服务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