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发表时间:2021-02-25 11:29 (一)支持珠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上一年度开展平台建设或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活动,按照比例予以安排,每个示范平台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珠海市融资担保公司上一年度开展民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比例予以安排,单个担保公司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新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奖励,上年度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50万元、40万元、5万元奖励。上年度中国创翼青年创业创新大赛、广东省“众创杯”创业创新大赛获奖的企业,按照广东省的补贴标准,市财政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对上年度获得珠海市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其他称号的企业奖励最高5万元。 (五)对首次获得经由全国工商联主办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称号的民营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 (六)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民营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民营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七)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实施中小微企业工匠精神培训工程,具体资金额度,按照实际培训情况予以安排。 不同专题申报时间不同。 (一)民营企业,指民营资本或国内自然人资本全资拥有或占控股地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经济数据必须纳入民营经济统计范畴内。 (二)中小企业,指符合国家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型、小型企业。 (三)为民营企业及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