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发表时间:2021-02-25 11:12 1、对省科技主管部门初次认定的省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 150万元奖励。 2、对政府根据协议引进建设并给予专项经费支持的重大平台,协议期内获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给予最高 50万元奖励。 网上申报时间:2020年9月16日~10月15日17:00 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截止时间:2020年10月29日17:00 书面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2020年11月5日17:00 (具体时间根据每年政府公布的日期为准)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以独立法人名称进行申报,可以是企业、事业和社团单位等法人组织或机构。 (2)在粤注册和运营。注册地在广东,2019年 1 月 1 日前完成注册,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广东,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 (3)珠三角地区申报单位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500万(粤东西北地区申报单位不低于200万),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 30%。 (4)具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研发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全职研发人员占研发人员总数不低于50%,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 70%,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应占研发人员的30%。 (5)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及固定科研场地等研发基础条件,拥有科研仪器设备原价总值不低于 200 万元,固定科研场地面积不低于 600 平方米。 (6)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现代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7)运行机制高效。包括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等。 (8)引人机制灵活。包括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等。 (9)业务发展方向明确,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以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 (10)原则上不受理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申报。 (11)已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请提供相关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