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发表时间:2021-02-23 16:21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培育和扶植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孵化器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服务支持,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帮助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与发展,培养成功的企业和企业家,具有重大的社会经济意义。 1、珠海市:新认定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国家级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2、珠海市:对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其新增孵化场地面积达300m2及以上,新场地实际运营超过一年的,市财政给予30万元的奖励。 3、珠海市: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其新增孵化场地面积达2000m2及以上,新场地实际运营超过一年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奖励。 4、根据市级运营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为A等级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30万元补助;评价结果为B等级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市财政分别给5万、20万元补助。对每年获得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A等级和B等的孵化器市财政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 5、税费减免: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政府补助:2019年度获得地级以上市新增孵化面积补助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省财政再按照珠三角地区不超过市级补助额的50%,粤东西北地区不超过市级补助额的100%给予后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经享受省财政新增孵化面积补助的孵化场地,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1、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0月28日 2、国家备案众创空间: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27日 三、申请条件 (一)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1. 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 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巳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6.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 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8. 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 (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1. 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 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 运营时间满18个月。 4. 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 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0家。 6. 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10家,或每年有不低于5家获得融资。 7. 每年有不少于3个典型孵化案例。 8. 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9. 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10. 按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一)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1. 申报机构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按要求登录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完成线上填报并提交,向本地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纸质材料。 2. 省级科技厅(委、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机构书面推荐到科技部。 3. 科技部负责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结果,合格机构以科技部文件形式确认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1. 采取网上直接申报,各众创空间登录科技部火炬中心网上信息平台进行材料申报,按要求提交材料即可。 2. 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完成网上审核受理,并提交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3. 各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提交资料至科技部火炬中心孵化器管理处。 4. 经科技部火炬中心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众创空间,报国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